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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贈與稅!送房子給小孩注意,忽略1件事慘被討100萬稅金 - 2025/12/14

114.12.14_風傳媒

想靠「重購自住房地」拿回房地合一稅,退到手的錢其實還不算真正進你口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只要在申請重購扣抵或退稅後 5 年內,把房子搬空不住了、拿去出租、改成店面或工作室,或是直接過戶給別人,國稅局就會把當初退給你的那筆房地合一稅原額通通收回來。

不是贈與稅!送房子給小孩注意,忽略1件事慘被討100萬稅金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以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若是出售自用住宅後,在完成移轉登記起 2 年內再買一間自住房(先賣後買),或先買新自住房,於新屋完成登記起 2 年內賣掉原本自住房(先買後賣),就可以依新買房價占原出售價格的比率,計算可扣抵或退還的房地合一稅。這項設計是為了鼓勵民眾換屋自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真自住、要住久」。

為了避免有人藉重購制度操作短線、炒房套利,法規同時設下 5 年管制期。若重購後的這戶自住房地,在重購完成後 5 年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就會被認定不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資格:

一、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他人(繼承不在此限);

二、戶籍全部遷出,且並非因未成年子女就學、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情形,實際仍作自住使用;

三、把房子出租、作為店面、工作室等營業場所,或供執行業務使用。

一旦被認定不符合要件,國稅局就會把當初已扣抵或退還的房地合一稅全數補回。

國稅局舉例說,甲男在 111 年 3 月以 1,000 萬元賣出 A 屋,申報房地合一稅 100 萬元;同年 9 月,他再以 1,200 萬元買進 B 屋做自住房,並依規定申請重購退還 A 屋已繳的房地合一稅 100 萬元。後來國稅局查到,甲男在 113 年間就把 B 屋贈與給兒子,因為這筆贈與發生在 5 年管制期內,B 屋已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資格,結果早先退還的 100 萬元稅款全被追繳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