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25.09.15
各縣市政府多有規定轄下營業場所經營管理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分為「營業處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活動事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分別承保被保險人(公共場所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或其受僱人在保單約定營業處所因經營業務行為,或其相關設施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亦或在保單載明之活動處所舉辦活動,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金管會提醒,公共意外責任險由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繳交保費投保,保險契約與受害人無直接關係,因此保單相關權利義務仍以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被保險人)為主,受害人仍應向被保險人索賠,並由其轉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但保險法亦規定在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受害人仍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