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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催繳通知書 需要通知利害關係人? - 2020/7/3

文/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6.30 (新聞)

 

【本文重點】要保人身故未繳保費導致保單停效,被保險人在停效期間發生事故被拒賠,被保險人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以自己未收到保費催繳通知為由,主張該保險仍有效,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有理嗎?

台北一名施姓女子,在89年3月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阿彬(化名)為被保險人,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傷害險。

103年4月施女身故,兒子阿彬在隔年(104)年9月因為車禍受傷住院,後來阿彬向壽險公司申請理賠,壽險公司卻表示,要保人施姓女子因為未繳保費,該保單及其附約已經停效2年而終止,因此拒絕給付保險金。

阿彬不服,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落實催繳告知,憤而告上法院。

一審法官判阿彬敗訴,保險公司不需給付保險金。一審法官指出,因為保險公司有提出催繳掛號的證明,可見通知書確實有送達施姓女子的住所,此外,施女身故之後,阿彬有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要保人和收費地址,可見阿彬應該知道施女死後,保費已經無人繳納,但他卻只提出變更要保人申請,沒有繳納保費。

但二審大翻盤,讓眾人傻眼。二審來到高等法院,阿彬勝訴,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二審法官指出,依《保險法》規定,催告通知書應送達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此外,更擴大解釋《保險法》115條「利害關係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認為保險公司催繳保險費的通知對象,不只限於要保人,還應包含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利害關係人。但保險公司只送達催繳通知給施女,而沒有讓利害關係人(被保險人)阿彬收到通知,因此不能以此為由將契約不能停效。

這樣的「神見解」,到了最高法院被駁回。

最高法院法官指出,保費催告通知的對象應為「要保人」,就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也因催告對象為要保人,而保險公司對利害關係人沒有保費請求權,所以當然沒有義務要通知這些利害關係人繳保費。最後判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450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