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2026年10月9日週五 上午11:22
姊姊過世後,留下94筆保單,權利價值合計約1.64億元,但指定受益人是禪院,弟弟、妹妹領不到這筆保險金,卻仍須負擔遺產稅。兩人不服,認為既然錢不是自己拿,為何還要繳稅?
該案中,這名女子於2015年過世,生前購買106筆人壽保單,其中12筆已在死亡前解約,其餘94筆均為投資型及儲蓄型保單。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揭露保單受益人為禪院等,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過,台北國稅局查核發現,女子購買這94筆保單時,年齡介於69歲至78歲,期間曾罹患肺結核、確診肺癌,並以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投保。稅局認為,她是將存款轉換為保險給付,以規避遺產稅,不符合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的規定。
此外,受益禪院並非依法登記設立的財團法人,也不適用相關捐贈財產不計入遺產的規定。稅局因此將保單權利價值約1.64億元併入遺產,連同其他財產,核定遺產總額約2.31億元、應納遺產稅2,179萬餘元。
弟妹另向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保險給付,但遭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兩人因此主張,自己繳了鉅額遺產稅,卻無法取得保險金,稅局應退稅,或改向領取保險金的禪院課稅。
財政部指出,保險契約指定誰為受益人,屬於民事契約問題;保單是否計入遺產課稅,則是稅務認定。即使保單因實質課稅被併入遺產,也不代表保險金就改由繼承人領取。
本案女子無配偶、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弟妹為法定繼承人,依當時規定負有遺產稅納稅義務。財政部認定,原核課並無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不能因弟妹未取得保險金就退稅,最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