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_自由時報鄭琪芳2026年10月2日週五 上午7: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因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定,因此,
保險契約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管會核准者,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境外未經核准壽險保單,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應申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因為不是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人壽保險契約,因此,該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也不能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購買一張在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兒子乙為受益人,保費分10年繳清。
甲於2025年過世,乙申領折算新台幣約3000萬元的人壽保險理賠金,向國稅局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將該保險給付填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國稅局審查,認定該筆理賠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此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規劃財產傳承或購買海外人壽保險保單時,應注意該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人壽保險保單是否經我國金管會核准發行,以維護保單受益人或繼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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