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把3000萬元放進信託,再把受益人改成兒子,算不算贈與?國稅局曝答案
- 2026/9/28
不少父母會透過信託管理資產,希望提前安排退休生活或下一代財產傳承。不過,把錢放進信託後,如果中途再把受益人改成子女,就可能涉及贈與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年7月以一名父親將3000萬元自有資金交付信託為例,原本由自己擔任受益人,之後再將受益人改成兒子。國稅局指出,這項變更已涉及信託利益權利移轉,依法屬於贈與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換句話說,判斷關鍵並不是兒子有沒有真的把3000萬元領進帳戶,而是信託利益的權利何時從父親轉到兒子名下
爸爸把3000萬元放進信託,再把受益人改成兒子算贈與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6年7月8日表示,民眾利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若原先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是「自益信託」,也就是委託人自己同時擔任受益人,日後因財務規劃變更受益人,就可能涉及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5年間將自己的3000萬元資金交付信託,契約約定由甲君自己擔任受益人,信託存續期間為3年。到了2026年,甲君考量財產傳承及財務規劃,決定修改信託契約,把受益人從自己變更為兒子乙君。國稅局指出,這項變更等於將原本由甲君享有的「信託利益之權利」移轉給乙君,因此已涉及贈與稅,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3000萬元放進信託時就算贈與嗎?自益信託不等於把錢送給兒子
不過,爸爸將3000萬元交付信託時,並不代表當下就已經把這筆錢贈與兒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如果信託契約明定全部或部分信託利益的受益人是「非委託人」,就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若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之後在信託存續期間變更為其他人,則是在變更時發生贈與稅課稅問題。
因此,以國稅局舉出的3000萬元情況來看,父親一開始拿自己的資金成立信託,同時由自己享有信託利益,屬於自益信託;後來將受益人從自己改成兒子,才發生信託利益權利移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2也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發生在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信託財產移轉,原則上不課徵贈與稅。因此,信託是否構成贈與,仍與信託利益最後由誰享有有關。
兒子還沒拿到3000萬元,為什麼已經算贈與?
信託贈與的判斷,並不以資金是否已實際匯入子女帳戶為準。本案中,即使3000萬元仍留在信託架構內,兒子也尚未把這筆資金領出,只要父親修改信託契約,使兒子取得原本由父親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就可能已經發生稅法上的贈與。
受益人改成兒子後,多久內要申報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信託案件則依第24條之1,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若本案信託利益的贈與價值,連同甲君當年度其他贈與合計已超過244萬元免稅額,原則上應自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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