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繼承人留下的24筆土地早已辦妥公同共有登記,其中15筆具有完整所有權,但部分土地面積相當狹小,最小僅約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應依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將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
不過,多名繼承人認為,若將土地進一步細分為26人共有,不僅難以單獨利用,未來若要開發或處分,也可能再次陷入意見不一,反而降低土地經濟效益,因此主張除宗祠用地外,其餘土地均出售變現,再依比例分錢。
法官審酌後認為,宗祠土地涉及家族祭祀及祖先牌位、靈骨安置,維持分別共有較為妥適;其餘23筆土地則因繼承人數眾多,且部分面積過小,若強行分割恐造成產權過度細碎,不利土地利用,因此判決採變價分割,由法院拍賣後,將所得價金依26名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分配。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