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3 07: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報稅季即時來臨,申報醫藥費看過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果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否則將被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報稅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舉例說明,甲君辦理202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但國稅局查得乙君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143萬元,根據規定,甲君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57萬元(200萬-143萬);因此,國稅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稅率20%),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國稅局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北區國稅局說明,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