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孫子女代位繼承遺產 有眉角 - 2026/3/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遺屬之間繼承關係複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應留意「代位繼承」規定,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已去世,其子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但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主動拋棄繼承,此時就無法代位繼承。

以祖父、父親、孫子三代為例,若祖父白髮人送黑髮人,父親去世得早,當祖父去世時,孫子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取得應繼分,即使孫子在父親去世時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但如果是父親主動拋棄繼承祖父遺產,當祖父去世時,孫子就不能代位繼承。

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代位繼承,民眾申報遺產稅前,可先確認繼承關係,以免錯誤。

不過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前述三代情況下,若父親先去世後,孫子拋棄繼承父親財產,後來祖父去世時,可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國稅局解釋,孫子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應繼分。

高雄國稅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各區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文件,包括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統表) 、法定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監護證明;若為委託代辦,還需要再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