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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要保人 遺贈稅申報看過來 - 2026/3/3

2026/03/02 07:30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繼承人須將保單以繼承日的價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之人,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

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保險契約的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另外,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如果變更後的要保人為原要保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則該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應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以繼承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兒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甲君於2024年6月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配偶乙君,截至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因該等保單要保人之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過,甲君不幸於2025年11月過世,該保單贈與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應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以死亡時的時價,也就是繼承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的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贈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