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2 18:49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並避免繼承人利用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財政部今預告修正「遺贈稅法」,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民法規定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得向非受贈人課稅;換言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只能向受贈人課徵遺產稅,不能向其他繼承人課稅。
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陳姓男子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高額股票,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擬制遺產),但其妻子與子女均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女兒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為此,憲法法庭2024年10月28日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
財政部今預告「遺贈稅法」修正草案,預告期至2月23日止。財政部說明,此次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同時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的規定。
官員說明,所謂「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即執行時只能針對受贈財產;若該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負清償責任。換言之,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額既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 人,則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應對其發單課徵。
舉例而言,遺產總額5000萬元(含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1000萬元),遺產稅額200萬元,則配偶受贈財產的遺產稅額為40萬元〔200萬×(1000萬÷5000萬)〕,這部分應向被繼承人配偶發單課徵,不得向其他繼承人課稅。
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說明,若父親過世前2年贈與母親1億元,在父親過世時會併回遺產計算稅額;但這1億元所產生的遺產稅,稅單會直接開給母親,而不是由所有子女跟母親一起承擔。
且新法規定即使母親拋棄繼承仍須負擔稅負,落實「財產歸誰,稅負就跟著誰」的觀念,避免其他繼承人以自己繼承的財產為父親生前的贈與行為繳稅的不公平現象,及避免配偶因為拋棄繼承而導致遺產稅無法徵收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