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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給付 不計入遺產總額 - 2023/1/11
2022-07-22 01:51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保單
 
台北國稅局昨(21)日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
時,由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但如果投
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人壽保險,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可能因獲利良好等因素購買境外保單,不過因境外保單未經金管會核准,未來如果發生理
賠糾紛,或購買的境外保單在台灣沒有據點,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的保險公司辦理,主管
機關難以協助,且保戶權益不在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合《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
契約,在死亡給付時可以適用前開條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過被繼承人生前投保
未經金管會核准的人壽保險,則無法適用保險額不計入遺產,仍要課徵遺產稅。
 
有一真實案例,被繼承人 A 先生在世時長期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境外 B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
保險,並指定子女兩人為受益人,比例各為 50%,A 先生在 2020 年 3 月死亡後,B 保險公司給
付 A 先生子女身故保險金 100 萬美元,但 A 先生的子女在申報遺產稅時,並沒有將境外 B 保
險公司給付的 100 萬美元列入總額申報,經台北國稅局補徵遺產稅,並依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
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果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保單,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
時,要如實申報保險給付金額,如果漏報,將依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