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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轉嫁失智症的照護風險? - 2021/9/20

by smart智富 on 2021/02/24 08:58

 

長期照顧是近年台灣人愈發關心的議題之一,意外、疾病、失智、失能都是會造成長期照顧的主因之一。

失智是一個不容小覷的現象,根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及台灣失智症盛行率推估,2019年底台灣失智症人口共29萬2,102人,

包含65歲以上失智人口28萬783人,以及45歲~64歲失智症人口1萬1,319人,

失智人口占全國總人口達1.24%,等於台灣每80人中就有1位失智症患者。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對患者來說,是「不可逆」的狀態,失智程度將會隨著年紀漸長更顯嚴重;

對家屬來說,失智症對家庭環境造成驟變,其衍生的長期照顧成為家人肩頭上的重擔,

但除了政府提供的有限補助,其他的資源,例如商業保險能提供保障或理賠嗎?

 

長照險與失能險 理賠定義有所不同

 

臺銀人壽業務部銀行保險科科長施惠雯表示,市面上長期照顧險與失能扶助險(以下簡稱長照險與失能險),

均對失智症引發的長期照顧進行理賠,只是理賠定義有所不同。

 

長照險經醫師診斷達特定期間,仍為持續失智狀態者

 

施惠雯表示,談到長期照顧,很多人想到的畫面是長者躺在病床或坐在輪椅上,身旁有看護照料,無法自由行動。

其實失智症也需要長期照顧,而且若患者仍有行動能力,但認知出現障礙,更需要有人在他身旁進行照顧陪伴。

 

而針對失智症的保障與理賠,長照險的定義相對明確。

在長照險示範條款中載明,以保戶符合長期照顧狀態為給付條件,

這個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2項情形之一者。

 

其中「認知功能障礙」過去以保戶持續維持失智狀態,且在「時間、場所、人物」3項中有2項無法分辨為主

但長照險採用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為第9版,衛福部已更新到第10版,

且過去用來評估認知功能障礙的標準之一「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已有不合用之處。

 

因此金管會在2020年要求長照險,應對「認知功能障礙」做出修正。

只要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特定期間以上(編按:不得高於6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編按: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10版(ICD-10-CM),如表1所列項目)

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即符合認知功能障礙。

 

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符合這13項疾病中的其中1項,且在CDR得分2分以上並持續一定時間以上,就能以失智症申請長照險理賠。

臨床失智量表共有「記憶力」、「定向感」、「解決問題能力」、「社區活動能力」、「家居嗜好」與「自我照料」6項,

只要1項屬中度失智症狀,就符合理賠條件

例如記憶力項目「對於最近的事尤其不容易記得;會影響日常生活」、自我照料「需旁人督促或提醒」均屬中度失智症狀,長照險就會理賠。

 

失能險》終身無工作能力,且符合失能等級第3級者

 

施惠雯表示,失能險依據失能等級表作為理賠依據,而失能等級表未對「失智」進行明確定義,但這是否就代表失能險不理賠失智症?

其實失智症的判定與失能等級表第1項「神經障害」項目有關,

翻開各保險公司失能險條款載明「被保險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符合失能等級第3級」。

 

保單規定在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等專科醫師診斷及檢附相關檢驗報告,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或臨床失智量表為依據,必要時保險公司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指食物攝取、穿脫衣服、入浴等。

另外,若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或是四肢麻痺、記憶力障害等顯著障害,也同樣符合理賠標準。

 

由此可知,一樣是針對長期照顧提供保障與理賠,長照險與失能險在失智症理賠卻呈現不同的方向。

施惠雯認為民眾在投保前必須先搞懂差異性,且思考自己對失智症的在意度,若真的擔心失智症引發的長期照顧,建議可先以長照險為主。

 

若是預算有限,建議先以不具返還保費功能、以單純保障為主的長照險;若預算較多,再思考是否該選擇還本的長照險。

另外也記得搭配政府與在地醫院或社福團體的資源,減輕失智症長期照顧帶來的身心與經濟壓力。

(撰文:林竹,本文由Smart財經好讀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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